精油进口备案流程及时间、精油喷洒也会有意想不到的好处。把精油加在蒸馏水中,放于喷雾瓶中,随时喷洒在床上、衣服上、家具上、宠物的身上、书橱上、地毯上,起到消*除臭,改善生活环境的作用。常用的精油有迷迭香、柠檬、甜橙、薄荷、天竺葵、尤加利等,比例是10滴油兑10毫水。
备案需提交资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4、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免于提交);
5、进口化妆品的流向记录
6、授权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提交相关合同)。
授权书内容:
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香薰精油需要备案吗?哪里备案?
精油属于非特,需要按照国产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
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9、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10、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11、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12、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13、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
答:双方都需要备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关联备案即可。
14、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答:年8月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
其他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2个半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现场审核资料,如超期将通报责令整改。
15、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沐浴露、洗脸皂是否要非特备案?
答: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16、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
答: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17、上传照片需注意什么?
答:新规要求提供产品制成成品包装的实物照片,而不是包装设计图,这对于新产品来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备案和上市之间有一段时间差,一旦备案不通过,或者产品包装需要修改,那么这之间就会出现不可避免的成本消耗。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单品备案,照片平面图务必有单品平面、立体图和套盒大合照!
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这在不同地方的食药监局的管理口径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能通过,有的地方不能通过。
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相关规定也不细致,不统一,那么企业也只能先把每一个单个产品先备案,再等待进一步的*策对组合套装做出细化规定.
功效字眼选用注意
1、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3、“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
4、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有些可用在品名不可用作描述作用。
5、“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6、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7、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8、“有机”“纳米”“中草药”“汉方”“无添加”“补血”“新生”等字眼均被列入“禁用语”清单。
9、虚假夸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新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敏感**、纳米**、强壮、热能、、透活、微导、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求
上市前强制备案——法定义务
上市后专业监管——法定职务
上市后信息公开——阳光运作
上市后社会监管——社会共治
备案后现场审核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如系委托生产或生产企业:被委托方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系委托生产:需提供委托生产合同及产品目录;
4、产品市售包装(必须出示);
5、产品配方(必须出示);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必须出示);
7、产品技术要求(必须出示);
8、产品检验报告(必须出示);
9、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0、产品风险评估资料(未进行*理学试验的产品);
注:5-10项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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